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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

“开云官方下载”消费者协会权力异化成因解读

来源:点击:时间:2024-04-28 12:55
本文摘要:[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协会 权力异化   [论文摘取 要]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权力在法规不完善、制度建设空档等方面的影响下,渐渐再次发生了异化。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协会 权力异化   [论文摘取 要]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权力在法规不完善、制度建设空档等方面的影响下,渐渐再次发生了异化。本文通过对中国消费者协会再次发生权利异化现象的分析,逐步阐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权力再次发生异化的原因。       前言   “3·15”标志源于中国消费者协会制订的一个最重要章程:《“3·15”标志章程》,它成立的最初目的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企业签定一种协议,遇上问题后,企业与消费者自己解决问题,协商不成,中国消费者协会再行出面,那时企业就要无条件遵从消协调停。但章程上说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早已具备非常知名度的‘3·15’标志作为认证标志,在优质商品和服务上用于。

”也就是说,该标志具备“引领消费功能”。张树义教授在拒绝接受媒体专访时曾说道,“3·15”证书对消费者的引导性过于强劲,无法防止其受到利益驱动的左右而最后伤害消费者利益。而正是因为“3·15”证书的强劲引导性,才造成中国消费者协会无法与企业完全瓦解这种商业化的关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的组织不得专门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引荐商品和服务。

这就引起了消费者协会权力异化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权力异化是指:中国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中国普遍消费者的利益而行使其权力,或者说错误的行使其权力,导致普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伤害。中国消费者协会权力异化有这样几种形式:(1)以权谋私。

(2)贪腐。(3)权力欺诈。

(4)权力误解。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制订一些政策、章程的过程中,对制订的内容没经过系统、全面的分析,造成一些政策、规定被商家所利用。     一、法律法规不完备,法制不完善   (一)法律法规不完备,使权力执行者无法可依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映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居多,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维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对立很多:一是在制订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过于具体,有一些方面主次无以分,一个部门如果制订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牵涉到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相当严重迟缓;二是在法院消费者受理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过于具体,导致各部门法院范围不明,而在特别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不得已慎重行事;三是在法院受理方面,由于法院受理的职责与惩处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压制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该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蓄意推迟”、“公然拒绝接受”没规定明确的惩处继续执行标准,导致行政机关无法操作者,不便于消费者追究责任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巩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到。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少对执法人员措施的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安部门相当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道德没具体其可以行使哪些手段。可以说道,不完备的规定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权力的异化获取了土壤。

     二、政策漏洞和制度空档   (一)中国消费者协会权力异化的深层有可能,是“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出来。公共权力本是公民的联合权力,为全体公民联合所有。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共权力的行使不有可能由全体公民来联合行使,而不能由其代表(或委托人)来行使。

由此产生了公共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的分离出来,适当地也产生了“所有权主体”与“行使权主体”的分离出来,从而造成公共权力本义上的公共性与现实表现形式的个体性对立。这是现代国家制度普遍存在的对立。在我国,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权力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和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并彰显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行使的。可见,“所有权”与“行使权”、“所有权主体”与“行使权主体”必定必须挤压。

这种挤压为公共权力的异化构成了有可能,但把有可能变成现实,还必须与其他条件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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